行政许可事项表(发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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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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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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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 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 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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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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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进入批发市场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其他申请单位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地市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告知——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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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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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2、企业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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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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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
《出版管理条例》第36条第3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8、9条 |
行政许可事项表(发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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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全国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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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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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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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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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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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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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开店计划:
5、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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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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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
《出版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13、14条 |
行政许可事项表(发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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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批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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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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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的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二、设立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由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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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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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向企业所在地州(市、地)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州(市、地)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综合业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告知——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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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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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2、企业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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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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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2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8、9条 |
行政许可事项表(发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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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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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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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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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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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单位向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地市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综合业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报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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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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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开店计划:
五、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八、相应计算机管理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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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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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7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13、14条 |
行政许可事项表(发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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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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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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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批发企业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批发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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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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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单位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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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总署审批时间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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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 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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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可在总署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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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出版管理条例》第39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第18号令)第7、8、9、10、11条 |
行政许可事项表(发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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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出版物发行单位(批发、省内连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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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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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或连锁经营业务的条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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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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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签发——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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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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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股东所占比例等);
(3)讨论通过的修改章程的文本;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5)与所申请的新的业务范围相关的其他材料; (6)新迁地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的材料要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二、兼并、合并、分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股东所占比例等);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5)开店计划(按照连锁经营“六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进货、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统一信息、统一管理制定计划); (6)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由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证书;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编辑证、会计证、经济师证等); (9)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计算机硬件设施:设备数量、品牌名称、购买时间、附购买发票与合同复印件;软件情况:使用出版物管理软件名称)。 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的材料要同时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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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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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3项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备注: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申请,许可程序按快结审批件办理,由综合业务处处长审核签发。
行政许可事项表(发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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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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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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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资格的经营单位;
二、按照确定的进口业务范围、进口相应类别的出版物(指在外国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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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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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前,应对拟进口的出版物的目录进行审查,填写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发现其中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
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限定范围的报纸、期刊,应在进口前对拟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审查,填写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新闻出版局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应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核备案手续,并书面通知省新闻出版局。未同意备案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
三、中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在地方的分支机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应分别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代理进口报纸、期刊的应将拟进口的报纸、期刊目录和订户材料等备案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查后由分支机构报所属母公司,母公司汇总下属分支机构的全部备案申请材料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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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见许可程序中规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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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包括印刷文本和电子文本)包括以下项目:出版物名称、出版者、国家(地区)、书(报、刊)号、定价、册(份)数、拟进口时间、拟进口海关;
二、订户材料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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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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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
《出版管理条例》第45条 |
行政许可事项表(发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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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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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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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 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 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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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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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单位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地市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告知——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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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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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申请书,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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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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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1、32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10条 |
行政许可事项表(发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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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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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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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 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 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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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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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单位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地市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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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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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申请书;
(二)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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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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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3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30条 |
备注:变更名称及其他事项变更的备案登记,许可程序按快结审批件办理,由综合业务处处长审核后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