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新出报〔2011〕6号
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
规范记者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及省外、境外报刊驻黔分社、记者站(办事处),省内有关报刊出版单位: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字〔2011〕68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011年4月15日至7月25日开展报刊记者站集中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在专项治理中,要取缔一批非法设立的记者站,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记者站,纠正一批管理不规范的记者站,对所有合法的报刊记者站重新登记。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坚决改变非法记者站公然违法、合法记者站暗中违规的混乱局面,为遵纪守法的报刊记者站正常开展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中央及省外、境外报刊驻黔分社、记者站(办事处),省内设立记者站的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记者站,必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就以下11个方面形成书面报告:
1、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为记者站的设立和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记者站日常运转的资金、办公场地、记者站记者的待遇等;
2、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与记者站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记者站是否存在擅自聘用人员的问题;
3、报刊出版单位是否向记者站下达经营任务,记者站人员是否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
4、报刊出版单位是否及时为记者站所有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5、报刊出版单位是否存在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以设立工作站、办事处、通联站、发行站等形式替代记者站问题,是否存在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问题;
6、记者站记者所持的记者证是否按规定注明报刊及记者站名称,即“××报(刊)××站”;
7、记者站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跨行业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的问题;
8、记者站是否存在超越记者站业务范围,擅自编发内参或者从事中介、担保、调解等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9、记者站是否存在擅自承包报刊,从事非法出版物出版的问题;
10、记者站是否存在未经本单位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网站或者承办网站地方频道,并在网上发表未经本单位审核批准的新闻报道或新闻素材的问题;
11、记者站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舆论监督摊派报刊发行、广告甚至敲诈勒索等问题。
二、中央及省外、境外报刊驻黔分社、记者站(办事处)的自查自纠报告,要先经主管单位审核,认定情况属实加盖公章后,于6月15日前报送到我局新闻报刊管理处;省内报刊出版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要先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认定情况属实后加盖公章,于6月15日前报送至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管理处。同时,报刊出版单位要将本报刊所有记者站采编人员的名单、职务在报刊上进行公示,在其网站上长期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凡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收到的报刊记者站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均按照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2010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中央及省外、境外报刊驻黔分社、记者站(办事处)年度核验的通知》(黔新出报刊[2011]3号)文的有关规定,与年度核验提交的材料一并交我局进行核验。若发现自查自纠报告中有瞒报、漏报、谎报情况经我局核实后,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对擅自设立的非法记者站,我局将联合“扫黄打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合法的报刊记者站违法或严重违规的,我局将予注销;对管理不规范的报刊记者站,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纠正。
四、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若发现中央报刊驻黔分社、记者站的自查自纠报告中有瞒报、漏报、谎报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局将报告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
五、对通过2010年度核验的所有记者站,将重新进行登记。
六、为配合开展记者站专项治理“百日行动”,现公布查处记者站违规活动的举报电话:0851—5826143、0851—5810642、0851—5846728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字[201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