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版权局依照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负责对贵州省内作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登记。
二、作品登记申请者应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作品登记为自愿登记。
三、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作品登记申请书;
2、作品说明书(载明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和阐明作品的独创性);
3、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个人著作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著作权人提交组织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作品原件(各种材料载体均可,样本、手稿复印件等);
5、其他证明作品权利归属的必要材料(权利归属证明材料,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
6、填交《作品登记表》;
7、交纳登记费200元/件。
四、 省版权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六、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须知第五条所指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材料所证明的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登记作品涉及著作权纠纷,被法院裁决为侵权的。
贵州省版权局
2009年2月13日
附件:作品登记表 作品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