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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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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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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新出印刷〔2009〕5号
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印刷企业
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物、数字、外资印刷企业:
为了规范印刷业市场竞争环境,动态掌握印刷企业基本现状和全行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印刷行政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我省印刷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18号)的有关精神以及新闻出版总署有关开展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展2010年全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验工作范围
参加核验的单位为所有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印刷、出版物专项(内资、排版、制版、装订)、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它印刷品印刷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含2009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二、核验工作时间
全省印刷企业核验工作从2010年1月4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全部截止,以便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年度核验。
三、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印刷企业填报)、《复印打印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复印打印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核验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违规印刷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厂房、注册资金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七)上一年度暂缓核验的企业,如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提交恢复参加核验的申请;如未按期完成整改,不再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提交注销申请。
(八)相关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业中间投入计算表等)
(九)从事对外(境外)加工贸易的情况;
(十)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四份,待完成整个核验工作程序后,由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四、核验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照要求按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有无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期限一般为60日。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核验工作程序
(一)印刷企业核验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检查、汇总和上报;复印、打印企业核验工作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并将核验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二)上报时间
1.凡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并于2010年1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辖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物印刷企业和外资印刷企业须将核验材料报送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验并将核验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于2010年1月25日前报至省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地处贵阳市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和外资印刷企业直接将核验材料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参加核验。
2.各市(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2月 28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登记表,作出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并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印刷企业的自查报告、《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和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违规印刷企业整改验收情况报告报至省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
3.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将核验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工商年度核验工作顺利完成。
4.核验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4月5日前将核验工作总结报告、《核验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基本情况》(Excel表单电子版,详见附件4)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
七、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所有表格均可从省局网站直接下载,企业可以用打印件或复印件报送,网址:http://www.gzpp.gov.cn。《印刷企业核验登记表》中的相关经济及产品产量指标,按照指标解释的要求,由企业如实填报。《复印、打印企业核验登记表》由各市(州、地)新闻出版局自行制定。
2、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的须交回《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整改材料。
印刷企业因故确实不能按时参加核验的应主动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核验申请,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予以暂缓核验。
开展核验工作期间,各级新闻出版部门应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印刷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坚决按照《行政处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请各市(州、地)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核验工作全面部署。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及时、准确、全面如实上报核验有关材料。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通过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印刷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各种监督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核验工作期间,省局将对年度核验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不认真开展核验工作和迟报、虚报、瞒报、漏报核验情况工作总结及《核验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5—9号 邮编:550001
联系电话:0851—5813402(办、传真)
联系人:胡飞
电子信箱:gyhufei@163.com
附件:
1、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 2、核验情况汇总表; 3、复打印企业核验情况汇总表; 4、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基本情况; 5、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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