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新出印[2007]1639号《关于开展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继续贯彻落实总署(新出印﹝2003﹞1142号)《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现将2007年印刷企业年度审核登记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07年度各类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的审核登记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1月25日。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登记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各类印刷企业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辖区内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三、出版物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先在所在地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由企业报送省新闻出局进行审核登记。
四、审核登记印刷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印刷企业填报)、《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复印打印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审核登记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违规印刷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四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登记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审核登记机关将依法作出暂缓或不予通过审核登记,未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将按有关规定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特此通知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