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新出字〔2010〕70号
关于开展2010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09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在各级发行管理部门的认真参与下已顺利完成。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119633家,其中,总发行企业74家,批发企业8179家,零售单位111038家,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21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56家,网上书店34家,读者俱乐部231家。除去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和因各种原因未参加的单位,全国共有117259家发行单位参加了年度核验,参检率达97.17%,较上年有所提高。参检单位中,有3512家被暂缓通过年度核验,531家受到警告,5925家注销登记。总体看,2009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进展顺利并达到了预期目的。 为更好地开展2010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年度核验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新闻出版强国,以科学管理、强化服务加快发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调整,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通过年度核验,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增强产业政策引导,全面掌握发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引导规范网上书店等新业态的发展,大力推动全国性出版物物流中心的建设,建立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培育行业骨干企业,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实施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发展,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发行单位坚决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推动发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09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时间原则上为2010年3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 四、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企业、本省(区、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和跨省(区、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五、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09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六、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总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留存。 七、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八、年度核验的工作程序 (一)参加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并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10年5月20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对需参加网上年度核验的单位,要同时上网确认其是否已正确填报有关数据,并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 (三)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后,于2010年5月30日前,统一报送我署,由我署审核批复。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持批复件到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办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持批复件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 (四)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和《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附送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务必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我署。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将年度核验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加大服务,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年度核验结束后,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创新管理的地区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填写《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和《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在开展2010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可随时与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吕晓清、何彬 联系电话:010-83138701、83138702 电子信箱:hebin@gapp.gov.cn
附件:1.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