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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真开展2008年全省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7-12-18

各市、州、地新闻出版局: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新出印[2007]1639号《关于开展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继续贯彻落实总署(新出印﹝2003﹞1142号)《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我省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创新管理思路,完善管理机制,更新管理手段;动态掌握印刷企业基本现状和全行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印刷行政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在印刷业构建“四大准入”(企业、市场、职业、岗位)管理体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印刷企业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核登记;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好地推进依法、科学、民主行政,促进印刷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审核登记范围

参加审核登记的单位为所有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出版物(内资)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含2007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审核登记工作的周期

全省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全部截止。

四、审核登记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印刷和装订的各项质量标准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审核登记条件

(一)准予审核登记。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审核登记报告和《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的印刷企业,准予审核登记。对通过审核登记的,给予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审核登记:

1.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暂缓审核登记的期限为60日。暂缓审核登记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

(三)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审核登记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印刷企业填报)、《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复印打印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审核登记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违规印刷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四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七、审核登记程序

(一)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汇总和上报;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由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二)上报时间:

1.凡参加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并于2008年1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辖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物印刷企业和三资印刷企业须将审核登记材料报送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签出初审意见后,由参加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于2008年1月25日前报至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处。

2.各市(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8年2月28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审核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并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印刷企业的自查报告、《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和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违规印刷企业整改验收情况报告报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处。  3.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8年4月5日前报送审核登记工作总结报告和局统一制定的《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同时将被暂缓审核登记、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

请各市(州、地)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全面部署。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及时、准确、全面如实上报审核登记有关材料。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通过对印刷企业审核登记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印刷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各种监督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审核登记期间,省局将对不认真开展此次审核登记工作和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及《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5—9号     邮编:550001

联系电话:(0851)5824292、5813402  

联系人:罗园、古咏梅

电子信箱:guyongmei@126.com

  

附件:

1.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点击下载

2.2008年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点击下载

3.2008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

4.2008年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        

  20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