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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工作,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更好地贯彻落实《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第30号令),结合我省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省新闻出版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我省新闻出版统计的范围包括:从事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音像电子制品复制加工;出版物发行、进出口;版权管理及贸易;出版物及包装装潢品的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行网点及人员等基本情况的统计。
第五条 我省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是我省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新闻出版总署的领导下、在贵州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我省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新闻出版单位在省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
下开展统计工作。
各市、州、地级新闻出版局在省新闻出版局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含所辖区、县)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局应加强对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
导,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装备和其它各项条件。
省新闻出版局各有关业务处室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局、各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职责。应加强新闻出版统计队伍的建设,培养统计人才,不断提高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水平。按照总署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新闻出版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我省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局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我省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局及新闻出版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要求,设立相关的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统计人员实行登记报备制度。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局的统计人员,省级新闻出版单位的统计人员向省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单位的统计人员向当地的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登记表附后)。凡人员或联系电话、地址发生变动均应及时向各级新闻出版局报送变更登记。
第九条 省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承担综合统计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署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指导我省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指导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新闻出版局的统计工作;
(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四)组织、协调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的专业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专业调查方案;
(五)对我省新闻出版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
(六)为本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并负责提供对外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七)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规划,组织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
(八)组织对各市、州、地新闻出版局以及省级新闻出版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条 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局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下级新闻出版局及直属新闻出版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的专业统计工作,对本辖区域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上级新闻出版局及本局领导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四)按照省新闻出版局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组织对本辖区域内下级新闻出版局及新闻出版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局的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
第十二条各级新闻出版局、各新闻出版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局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并须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各新闻出版单位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统计局制发的《统计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省新闻出版局将联合省统计局,分期分批对现已在岗但尚未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统计岗位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持证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办理年检手续;未经年检的《统计岗位证书》自行失效。重新申领《统计岗位证书》者,须再次参加全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和本省的新闻出版调查项目,分别由新闻出版总署和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及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由局计划财务处统一编号,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同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局和各新闻出版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局,各新闻出版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设备。凡省新闻出版局已推广使用计算机,用网络通讯方式进行统计的市、州、地新闻出版局及省局直管的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不得报送手工报表。
第十八条 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局在收集基层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做好审核、汇总工作,保证所属各新闻出版单位的统计资料及时、完整、准确上报。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除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外,还应同时附上填报说明。各市、州、地新闻出版局汇总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对基层数据上报情况及本期数据中的异常变动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省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每年报送年度统计资料时,应向新闻出版总署和省政府分管领导报送统计分析。各市、州、地新闻出版局报送年度统计报表时,应向省新闻出版局和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报送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统计数据报出后,如发现数字有误,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省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由省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局的统计资料由该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各新闻出版单位的统计资料由该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新闻出版单位的统计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审定并依法定期公布全省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出版统计信息咨询。新闻出版统计资料与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资料重复、交叉的,按照部门职责协商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局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本省新闻出版统计资料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准。其所发表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的名称。
第五章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新闻出版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建立新闻出版统计年度考核制度,省新闻出版局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在宣传、贯彻、执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表现突出的;
(二)市、州、地新闻出版局在本辖区出版单位名录库建立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在完成规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本辖区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进行新闻出版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为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六)统计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通过提供统计信息对本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起到积极作用,并收到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新闻出版局对下属的新闻出版单位及经营户负有催报和审核统计资料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单位法人代表寄送《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对屡次拒报、迟报、虚报统计报表的出版单位及经营户,各级新闻出版局可以根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报请并配合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的,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可提请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省新闻出版局定期对市、州、地新闻出版局,以及省级新闻出版单位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和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评比的主要指标及分数:
(1)报送及时性占30分;
(2)数据质量占40分;
(3)统计分析占3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向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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