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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事项表(报纸)
 
  2011-05-06

行政许可事项表(报纸1 

行政许可事项

报纸创办的审核登记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四、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五、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六、报纸创办除符合其审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局领导提交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90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三)《报纸出版申请表》;

(四)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五)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六)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七)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九)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十一)《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十二)报纸出版单位章程。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报纸出版申请表》可在总署网站下载)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出版管理条例》第1215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8条、第11

行政许可事项表(报纸2 

行政许可事项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刊期、开版、业务范围、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合并或者分立审核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刊期、业务范围、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合并或者分立审批,按照原申请设立程序进行(其中刊期变更许可由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总署委托实施);开版变更,由报纸出版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批准。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90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报纸变更名称
   
1.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核同意文件;
    2
.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3
.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4
.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5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6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7
.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8
.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9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报纸变更业务范围(办报宗旨、文种)
    1
.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核同意文件;
    2
.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3
.《报纸出版申请表》;
    4
.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5
.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6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7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8
.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9
.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10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11
.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纸变更主办单位
    1.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核同意文件;
    2
.原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3
.拟任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4
.主管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5
.拟任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6
.原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7.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8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9
.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0
.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11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12
.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纸变更主管单位
    1
.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核同意文件;
    2
.原主管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3
.拟任主管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4
.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5
.原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6
.拟任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7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8
.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9
.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0
.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11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12
.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报纸出版申请表》在总署网站下载,其余在我局网站下载)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第17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161718

行政许可事项表(报纸3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许可条件

(一)符合《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新闻采访需要;

(二)报刊出版单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

(三)记者站采编人员须为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有报刊出版单位提供的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签发——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设立记者站的理由;

2)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3)报刊出版单位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二、记者站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三、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

四、报刊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五、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记者站经费来源证明;

六、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4项,《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