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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
 
  2010-07-13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1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的审批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12)

许可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许可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设备状况、经营范围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印刷企业登记表;

四、企业章程;

五、注册资本资信证明(须提供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七、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制度

八、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应设备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可行性报告、现场勘验记录、法规培训合格证或参加培训承诺书等)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89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4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2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审批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12)

许可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批设立印刷企业,

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许可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设备状况、经营范围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印刷企业登记表;

四、企业章程;

五、注册资本资信证明(须提供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七、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制度

八、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应设备的证明材料;九、其他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可行性报告、现场勘验记录、法规培训合格证或参加培训承诺书等)等)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89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5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3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专营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12)

许可条件

()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许可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设备状况、经营范围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印刷企业登记表;

四、企业章程;

五、注册资本资信证明(须提供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七、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制度

八、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应设备的证明材料;九、其他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可行性报告、现场勘验记录、法规培训合格证或参加培训承诺书等)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89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7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4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12)

许可条件

()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许可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设备状况、经营范围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印刷企业登记表;

四、企业章程;

五、注册资本资信证明(须提供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七、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制度

八、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应设备的证明材料;九、其他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文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可行性报告、现场勘验记录、法规培训合格证或参加培训承诺书等)等)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89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6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5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定新的印刷业经营者的审批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11条第1

许可条件

按照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企业要求。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按照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企业实施许可

许可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含变更事项、变更理由等)

二、变更事项申请表

三、提交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原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旧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若审批许可后予以收回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6

行政许可事项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

许可条件

一、变更事项清楚;,

二、变更后符合其印刷经营范围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复核——予以备案(换证)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应提交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印刷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请书》

二、提交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单位,须将旧证(正、副本)、交回,予以变更。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2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7

政许可行事项

承接境外委托印刷出版物业务批准及内容审核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

许可条件

一、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申请人必须承诺不印制有以下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一)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版权归属无法确定的。
三、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印制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委托人同时向省版权局申请登记——版权管理处进行管理登记——综合业务处对出版物内容及印制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签发——告知。

许可期限

20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当在印制前提交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一)境外委托人出具的印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印制的出版物和印刷品的名称;境外委托人的名称(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委托印制的数量等。
  (二)受委托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的样本和有关内容资料。
  (三)受委托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的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四)、局版权管理处予以管理登记相关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出版管理条例》第34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9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8

行政许可事项

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

许可条件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发行,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它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三)申请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印刷企业须有相应的承印资格。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州(市、地)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地市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省直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申报)——综合业务处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及印制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办理准印证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图书内资

1、图书目录(有页码);2、已定稿的打印书稿;3、贵州省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申请表; 4、承诺书;5、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报刊内资

(一)刊型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1、书稿目录(有页码);2、已定稿的打印书稿;3、贵州省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申请表; 4、承诺书;5、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报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1、创办报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书(含办刊宗旨、办刊理由、办刊资金情况、开本、印数、页码、赠送范围、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等内容。须用红头文件形式报送);

2、提交本单位的级别证明材料;

3、拟任内部资料主编和总编在职情况说明;

4、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主要栏目及其内容;

5、经费来源及数额证明;

6、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审核表;

7、签订《贵州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责任书》;

8、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8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全篇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9

行政许可事项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核准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

许可条件

一、内容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印刷企业须有相应的承印资格。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签发——办理准印证

许可期限

3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提供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内容说明及样品;

三、印刷企业资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第3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10

行政许可事项

宗教用品印刷核准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

许可条件

一、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印刷企业须有相应的承印资格。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签发——办理准印证

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提供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用品说明及样品;

三、印刷企业资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0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11

行政许可事项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事先备案审查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

许可条件

1、  公开出版物须有核发的正式书号、刊号;

2、  承印企业须有相应的承印资格。

3、  印刷企业须于印刷前备案。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印刷委托书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处长审定——告知(备案)

许可期限

20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印刷企业接受当地出版单位委托承印的图书、期刊的,需于印刷前提交经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一式四份;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以外的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须于印刷前提交由该出版单位及出版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盖章的委托书一式四份。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7

《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新出技[1996]65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12

行政许可事项

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境外其他印刷品事先备案审查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

许可条件

一、印刷企业须有相应的承印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规定;

三、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四、印刷企业须于印刷前备案。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准印手续。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二、提供需要印刷的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样张、样品。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7条、第32

行政许可事项表(印刷13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许可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间接或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人民币;

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

七、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还应当符合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发证——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许可期限

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五、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2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放管理层次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