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表(电子1)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许可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局领导提交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90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可在总署网站下载)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第12、15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6、7、8条
行政许可事项表(电子2)
行政许可事项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审核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申请上述事项的变更,由出版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局领导提交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90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原因)及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可在总署网站下载)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出版管理条例》第17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12、14、15、16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审核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无
申请上述事项的变更,由出版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局领导提交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原因)及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出版管理条例》第17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12、14、15、16条
行政许可事项表(电子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告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项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5条
行政许可事项表(电子4)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告知。
一、申请书(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
二、样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0项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42、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