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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事项表(电子)
 
  2010-07-13

行政许可事项表(电子1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许可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局领导提交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90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可在总署网站下载)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第1215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678

行政许可事项表(电子2

行政许可事项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审核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上述事项的变更,由出版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局领导提交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90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原因)及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可在总署网站下载)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出版管理条例》第17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12141516

行政许可事项表(电子3

行政许可事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5

行政许可事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核准——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5

 

行政许可事项表(电子4

行政许可事项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

二、样品。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0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4243

行政许可事项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

二、样品。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0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4243

行政许可事项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告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

二、样品。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0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