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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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007-04-20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75号省长令),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新闻出版(版权)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落实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责任分解,明确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权限、责任和目标,严格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广泛监督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执法公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

第四条  局长是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的总负责人。副局长根据内部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人是该处室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负责对各市、州、地、县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五条  本局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处室为:政策法规处、图书出版管理处、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印刷业管理处、出版物发行管理处、“扫黄”“打非”办公室(出版物市场稽查队)、版权管理处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出版政策研究,草拟新闻出版法规、规章;负责全省新闻出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普法教育及其他政策法规事项;管理新闻出版对外交流与合作事项,负责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

第七条  图书出版管理处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贯彻执行图书出版的政策、规章;承担图书出版社设立、专业分工和主要项目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重点图书出版计划,承办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的申报、备案工作;负责图书出版社的年检、图书质量监督和图书的评奖工作;组织图书审读,查处违禁图书和图书出版社的违规行为;调控图书出版品种和书号总量,承办内部图书资料编印的审批工作;负责古籍整理出版的规划工作。

第八条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贯彻执行报刊管理的政策、规章,拟定全省报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承办新办报纸、期刊和建立报业集团、报纸分支机构、报刊名称、报纸开版、刊期、期刊开本、刊期和主管、主办单位等的审核报批工作及报刊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承办报型、刊型内部资料的审批工作;负责报社、期刊社年检和报刊质量监督;组织报刊审读,查处违禁报刊和报社期刊社的违规行为;审核新闻出版记者站的设立;负责中央及外省、市报社、期刊社驻黔记者站以及省内报刊社记者站的管理和记者证的核发工作;承办报刊评奖和在筑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物管理处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贯彻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的政策、规章;拟定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物出版社的发展规划;承办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制作、复制机构的审核报批;拟定重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的出版计划,承办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的申报、备案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互联网出版单位的年检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审听审看及鉴定工作;查处违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品种和版号总量;管理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互联网出版业务网站的出版、制作、复制工作;管理中小学音像教材、电子出版物教材的出版、复制工作;承担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活动申请的审核工作并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印刷业管理处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贯彻执行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政策、法规,拟定印刷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核、审批工作;开展印刷企业年检;协调、指导教科书的印制工作,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省外、境外一般出版物的印制及出版物出省的印制;审换书刊印制委托书和准印证;组织查处出版物印刷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拟订新闻出版科技工作的政策、规章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工作的专业技术标准;承办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核报批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出版物发行管理处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贯彻执行出版物市场的政策法规,负责出版物市场发行管理工作,拟定发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报批和出版物批发单位及其它发行单位设立的审批工作;协调管理全省教科书的发行工作;审核和指导举办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书市;查处出版物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书报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境、来黔展览、展销和进出口贸易;审核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

第十二条  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办公室(出版物市场稽查队)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全省“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策划、信息沟通和督促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负责出版物市场的稽查、监管工作;查处全省性违法出版、非法出版大案要案。

第十三条  版权管理处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起草著作权保护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和国际版权公约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指导、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理机构、版权协会及反盗版联盟的工作,承办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申报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  监督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承办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第三章  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布。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实行岗位责任制。各行政执法处室和单位要依据职权法定原则,进行执法分解,制定各岗位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目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和单位共同实施的,应由局领导对执法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各自分工后,相关处室和单位再履行各自的执法责任。执法时,相关处室应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不得推诿。

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活动,有关处室应先行论证。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工作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故不能如期完结的应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最多可延期60天),延期期限内,必须按期办理完结。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应当准确规范。提交重大执法活动的执法文书时,应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对因隐瞒事实真相而造成决策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从事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不得要求被执法对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义务。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建立执法备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各行政执法处室每季度应将有关执法文书及办案统计数据送政策法规处备案,每半年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向省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每年应当将本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省法制办和新闻出版总署。

第二十二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自觉接受省政府法制办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问题,局长或分管局长可授权政策法规处或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处室和相关人员应当实事求是,积极配合。

第四章 执法人员的条件和执法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本局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定职权,不得失职和越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擅断。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与被调查处理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不能办理或需推迟办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办理或推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接受当事人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机密;

(二) 索贿受贿,贪污公款;

(三) 以言代法,随意解释,有法不依;

(四) 滥用职权,刁难群众,粗暴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六)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 从事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任何经营活动;

(八)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行政执法处室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先行自查自评,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定。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会同办公室、机关党委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不力、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应予以批评或处分。年度考核结果列为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违反执法程序、取证要素不全、违规违纪等而引起的事项认定、判断、定性有错导致错案或越权行政、无依据执法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立即予以纠正。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相关执法人员还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